建设工程案件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争议事实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司法鉴定。但在立法层面,沿河专业房屋安全鉴定尚未针对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作出统一的规范性标准,实务中对鉴定性质的认识亦常存在偏差。这一方面导致部分案件审理机关以及诉讼参加人产生诸如“鉴定的归鉴定,法律的归法律”此类的误解;另一方面,房屋安全鉴定价格也造成即使足够重视鉴定,亦缺乏参与的方法和指引,无所作为。本文基于上述问题,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性质出发,立足现行法律规范,简要论述该类鉴定的具体审查方法,以期为实务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较为系统的路径。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沿河专业房屋安全鉴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 3 人,房屋安全鉴定价格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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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鉴定的事项不是能够凭着直观、直觉或逻辑推理直接认识和判断的,必须利用科学技术或掌握专门知识的人才能加以鉴别,反之,则无需启动鉴定。概言之,沿河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提出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导致鉴定启动,其必须具备上述两项法定要件。因此,鉴定启动的审查是法律强制性要求,房屋安全鉴定价格而非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上述两项条件亦是该项审查的要点。鉴定过程之审查方法:法院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后,会随之确定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在此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方法等影响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结果公正性的要素予以审查,具体审查方法为: